江南时报讯11月25日,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妇联召开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副院长王琼介绍了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概况。相关法庭根据数据分析近三年家庭暴力案件以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特点、面临的问题、经验做法与建议,旨在加强法治宣传,预防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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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高、收入高的群体也会实施家暴
栖霞法院,自2020年至2022年10月31日,共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共40件,结案40件;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32件,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3件,申请人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5件。
申请人年龄最大的为63岁,最小的为10岁;被申请人年龄最大的为76岁;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受教育程度不一,各行各业均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加害人并不局限于学历低、收入低等群体,一些学历高、收入高的群体也会实施家庭暴力。
绝大部分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受伤的照片;向法院提交受伤后医院治疗材料的有20件,占比50%;提交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记录的有31件,占比77.5%;有5件案件申请人提交了公安机关针对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做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有1件案件申请人提交了妇联帮助登记表;有1件案件申请人提交了单位同事关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殴打的证人证言。
夫妻间矛盾是引发家暴的主要因素
该法院受理的40件案件中,有36件案件的申请人与被申请系夫妻关系,占比90%;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引发家庭暴力的主要因素。
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并非在婚姻关系一开始就发生,大多是在结婚二年以后发生。通过案件审理可以看出,夫妻结婚后,刚开始关系相处较为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感情有所淡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矛盾逐渐显现。有的因一方在婚后没有改正自身缺点,沾染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有的因长时间相处以后,双方生活理念、家庭观念发生冲突,有的因没有处理好婆媳矛盾,有的因缺乏有效沟通, “误会”越来越多,也有的因存在随意消费行为,给网红主播打赏大量钱财,还有的因经受不住外界诱惑,与其他异性有不当往来,更多的是因孩子出生后,经济压力陡然增大,育儿理念的差异,照顾子女的时间及精力不一,使得一方对对方的不满情绪持续积累等等。矛盾出现后,夫妻双方先发生言语冲突,后因未能善意沟通,妥善处理,最终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甚至殃及家人。
受害人举证困难,特别是精神暴力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举证其正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房屋内,具有封闭性、突发性等特点,不易被外人所见所知,且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特别是突发的家庭暴力,忘记或无法保存证据,事发后,在伤心、愤怒、焦躁等情绪的影响下,也未及时留存证据。如果被申请人矢口否认,受害人的申请就会因证据不足而被人民法院驳回。
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的丰富,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简单粗暴的殴打等身体暴力的同时,都会伴随言语上的侮辱、恐吓和威胁等精神暴力,甚至在有些案件中,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实施无端指责、人格贬损等精神暴力。对比来看,精神暴力的危害性比身体暴力更强,也更为隐蔽,受害人的举证也更为困难。“审理精神暴力案件,申请人在医院相关精神科的就诊记录也将成为判断其是否受到精神暴力的参考依据。”栖霞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亮说。
依法快审,可做到当天受理当天结案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栖霞区法院为该类案件开辟了绿色快速通道,立案庭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优先立案,在确定案件承办人后,第一时间与少家庭案件承办人的法官助理电话联系,通知法官助理尽快取走案件材料。通过近三年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该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1.5天,其中有10件案件,当天受理,当天审结。
鉴于该类案件的申请人举证能力较弱,栖霞区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民诉法》及《反家暴法》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对于提交证据确实不充分的案件,主动与公安、医院联系,调取医疗、报警记录等材料。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依据证据优势规则作出裁判。例如在邱某对钱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邱某仅提交了肘部轻度受伤的照片及其与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案承办人并未简单机械地适用相关规定,以证据不足予以驳回,而是详细地查看了照片,并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电话核实相关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形成内心确信,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张亮副庭长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少部分案件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父子关系、婆媳关系,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不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也存在家庭暴力。此外,家庭成员之间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栖研